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暨签署《枝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时间: 2024-04-30 08:58:06 | 作者: 炭化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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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股东出资、项目融资等,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本项目可能会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流造成部分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产金额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暨签署《枝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项目实施尚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有几率存在审批情况没有到达预期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没有到达预期的风险。
2.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股东出资、项目融资等,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本项目可能会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流造成部分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产金额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受未来原材料供应能力、价格波动、下游需求未及预期、融资环境及经济发展形势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有几率存在经济效益没有到达预期的风险。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公司“C+(carbon)战略:双驱两翼,低碳智造”,优化上游原材料布局,公司拟在湖北省枝江市姚家港化工园区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计划总投资约为人民币20.5亿元。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互利互惠、一起发展”的原则,公司与枝江市人民政府就本次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署了《枝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项目名称: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具体名称以有关部门审核为准)
7.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拟在枝江市设立项目公司,由该公司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公司暂定名:湖北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公司正式注册登记为准),注册资本拟定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适时以货币方式对项目公司做增资,最终注册资本不超过4亿元(含4亿元)人民币。
(3)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市政道路、给排水、供电(专线除外)、通信、天然气、蒸汽管廊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6)负责协助联系项目选址地附近码头长期租赁泊位(年吞吐量不低于250万吨)供乙方货物运输使用,并协助泊位权属方完成泊位改造相关的审批。
(8)负责协调并确保项目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余热蒸汽全部销售给湖北姚家港绿色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价机制按市场化价格为结算基础。
(1)在项目取得姚家港化工园区入园审批及用地审批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项目公司的成立须合法合规。
(2)迅速开展前期筹备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并报枝江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积极进行环评、安评等前期审批工作,在项目企业成立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规划方案和环评、能评报告的编制,确保项目环评报告的编制符合《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在项目所有审批、许可手续通过后2个月内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能低于300万元/亩;项目正式投产(开具首张增值税发票)的次年起5年内,前3年内年均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全部税费不能低于20万元/亩;第四、五年每个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全部税费不能低于40万元/亩。
(6)须在枝江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乙方应为该公司的独资或控制股权的人),负责本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企业成立后应向甲方出具承诺书,承诺按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甲方根据项目公司的承诺,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1)若因一方问题造成项目不能按本协议约定计划建设和投产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动工建设满一年,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动工建设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建设满两年的,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动工建设的,本协议终止,甲方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乙方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因乙方自身原因,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达到前述条件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按乙方实际承担的土地价格(即扣除乙方已享受的各项补贴政策)收回多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2款的,甲方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4)乙方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未竣工投产的,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竣工投产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乙方实际承担的土地价格(即扣除乙方已享受的各项补贴政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投资的设备自行处理,甲方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5)项目正式投产的次年起5年内,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各项优惠政策,按实际缴纳税收比例追缴各项补助奖励资金。
(6)如非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及时取得所需的土地证、能评批复、环评批复、图纸审核意见、建设施工许可证、签署蒸汽供应协议等导致开工建设延误的,则项目动工建设时间、竣工投产时间相应顺延,甲方不因此追究乙方及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
1.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是贯彻和落实公司“C+(carbon)战略:双驱两翼,低碳智造”的重大进展,是逐步优化上游原材料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沿江区位优势及园区产业集群带来的降本优势,为进一步夯实公司原材料优势奠定坚实基础。
2.本次对外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本项目实施尚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有几率存在审批情况没有到达预期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没有到达预期的风险。
2.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股东出资、项目融资等,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本项目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部分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产金额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受未来原材料供应能力、价格波动、下游需求未及预期、融资环境及经济发展形势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有几率存在经济效益没有到达预期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西北市场布局,提高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通发展”)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公司于2022年7月4日与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铝业”)、上海逸恺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恺沅”)签署了《股权合作及增资扩股协议》,共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陇西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西索通”)进行增资,由其作为实施主体,在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建设年产30万吨铝用炭材料项目,用于铝用炭材料的生产、制造、销售及研发等,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7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发布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吨铝用炭材料项目暨签署〈股权合作及增资扩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近日,东兴铝业完成了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工作,评估值为2,738.44万元。协议各方都同意对《股权合作及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索通发展和东兴铝业的出资额与出资比例做调整,并于2022年10月19日签署了《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出资额与出资比例如下:
协议各方以人民币27,800万元认购陇西索通27,800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索通发展以现金出资22,461.56万元(设立陇西索通出资200万元及此次增资22,261.56万元),对应增资后80.2199%的目标公司股权;东兴铝业以合法拥有并可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土地使用权的估值为2,738.44万元,对应增资后9.7801%的目标公司股权;逸恺沅以现金出资2,800万元,对应增资后10%的目标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铝用炭材料项目暨签署〈股权合作及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需审批程序已履行完毕。
1.本次对外投资是与国有大规模的公司等下游客户良好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举措。公司于2011年、2013年与东兴铝业母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设立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此次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双方合作基础,增强产业链粘性。
2.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实现预焙阳极十四五产能规划在西北市场的重要布局。“C+(carbon)战略:双驱两翼,低碳智造”是公司十四五的战略目标,其中左驱动轮是指以“预焙阳极碳材料”为发展趋势,在行业发展新趋势下,实现预焙阳极的战略布局,争取十四五末公司控制总产能达到约500万吨/年。
3.本次对外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本项目实施尚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有几率存在审批情况没有到达预期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没有到达预期的风险。
2.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股东出资、项目融资等,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本项目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部分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产金额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受未来原材料供应能力、价格波动、下游需求未及预期、融资环境及经济发展形势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有几率存在经济效益没有到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逐渐完备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依托前期积累的管理经验,提升对外投资、管理运营的监督与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经营效率,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4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郎光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暨签署〈枝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发布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暨签署〈枝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铝用炭材料项目暨签署〈股权合作及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发布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铝用炭材料项目暨签署〈股权合作及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以及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发布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铝用炭材料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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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106家下属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统称“下属分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切分,用于下属分子公司开展保函、贷款、票据、法人账户透支等业务,由企业来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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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人福医药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含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为713,1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314,697.52万元的54.24%,全部为对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被担保子公司中,三峡制药、人福盈创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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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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