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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碳中和”背景下的碳资产评估

时间: 2024-05-29 23:54:28 |   作者: 炭化机设备

  2021年10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部署了国家对于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体现了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决心,以碳减排为核心的低碳经济将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碳资产是碳中和背景下通过交易机制而给公司能够带来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资产。碳资产能够在碳中和领域发挥作用,其价值受制于政策与技术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碳资产评定估计在评估主体、目的、方法等要素有着自身特点。在深入研究做好碳资产评定估计业务的同时,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应努力拓展碳盘查、碳核查业务。

  碳资产是基于碳中和战略或碳交易机制的实行而给公司能够带来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资产,包括低碳技术、低碳设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和减排额度(碳配额),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的碳减排量等。

  碳资产在评估前需被合理界定。无论是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碳减排额度,还是核证自愿碳减排量的估值,准确地核定碳排放量是后续评估工作的基础。

  基本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包括确定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收集活动水平数据,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分别计算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等产生的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汇总得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共7个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2013年,试点交易开始进行。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市场完成总体设计。2021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当短期内经济上行时,企业由于产出增加,排放量将增加,同时对碳排放额度的需求增加,当碳配额不变时,企业碳减排量减少。短时期内,由于碳减排量受技术、资金等约束,供给有限,尤其是自愿核证减排项目的开发程序很复杂。例如,自愿碳减排交易标准(VCS)项目从开始申请到最终获得核证减排量要经历半年到一年不等的时间,同时,碳配额的分配方法决定了其以年为单位的变化幅度较小,所以短期内供给缺乏弹性。

  随着国家各项碳中和政策、减排交易计划的实施,为正常履约、避免罚款,企业将从两方面入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购买别的企业剩余的碳配额,二是购买自愿减排量,这将导致碳配额的需求持续不断的增加,需求与供给同时上升,从而形成新的均衡价格并高于原始均衡价格。虽然自愿核证减排项目将开始加快开发速度,但由于其核证时间比较久,短期内不可能快速增加供给量。所以,短期内碳排放权价格供给弹性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碳排放权价格会有小幅度上升。

  当短期内经济下行时,由于企业产出缩紧,整体碳排放量下降,在配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对于碳排放权的需求下降,同时企业碳配额有剩余,可视为碳减排量增加。这将导致企业碳排放权供给增加,由于自愿减排项目的机制影响,其供给在短时间内不会迅速反应,最好的情况是保持不变,在供给上升、需求下降的共同作用下,碳排放权价格达到新的均衡,该均衡价格低于原始均衡价格。

  从长期来看,碳排放权的供给量将随着经济发展作出相应改变,碳排放权的价格供给具有弹性。因为公司能够通过研发低碳技术、低碳设备等手段降低碳排放量,使得对碳配额产生类似于收入效应的效果,碳配额供给相对增加。另外,自愿核证减排的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长期会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加、减少而减少。因此,碳排放权供给在长期富有弹性,价格将保持稳定。

  企业碳资产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兴资产种类,但它仍然具有一般资产属性。因此,企业碳资产的评估仍可采用常用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同时,评估师应注意结合碳资产的特性,提高评估准确性。

  碳资产评估仍遵循资产评估原则。在评估主体方面,碳资产是由资产所有公司所有且在未来会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碳资产不论是从政府无偿取得,还是市场购买所得,亦或是技术改进形成,只要归企业支配使用,均可以包括在评估范围内。只要碳资产有效用,无论何种形式碳资产都应被列为评估主体。

  在评估目的方面,随着碳资产交易的活跃,碳资产相关的评估目的既包括碳资产的直接转让,也包括抵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等。近年来,部分试点地区先后出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等抵押贷款操作指引,明确提出抵押金额以评估结论为重要参考。碳资产评估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委托方充分沟通,确保评估目的与经济行为相一致。

  在评估方法方面,根据资产评估法和相关准则,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这3种方法从不同角度对资产价值进行衡量,理论上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产生的结果差异较小,但实践结果往往相反。因此,针对某一特定项目进行评估方法选择时,评估师应谨慎考虑项目特点与所处发展环境。

  市场法的核心是找到可比的交易实例,由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具备适用条件,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情况适用。但要注意核证减排量有不同的交易机制,不同交易机制下的价格差异较大,市场交易案例应与之保持一致。

  运用成本法对碳资产进行评估的前提是碳资产在投入过程中能创造相应价值。通过改进设备、技术提升等手段获得同等权利的投入是购置排放权资产的一种机会成本,对减排而进行的投入进行重置可当成是排放权资产评估的成本途径。

  由于部分碳资产并不是一次性完成核证减排,例如林业碳汇,其林业生长周期可能长达60年,核证监测周期通常为5年,因此评估师对其评估方法可以依据《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采用实物期权模型确定其价值。

  在碳中和时代背景下,资产评估参与碳资产业务,除了要在估算定价领域发挥价值发现、公允尺度作用外,还应充分发挥评估机构专业能力,积极开拓碳资产相关业务,拓宽业务领域。

  一是积极做好碳盘查工作。在碳资产评估基础工作中,首要工作是碳盘查,对企业碳排放进行量化。资产评估机构能够最终靠碳盘查帮助企业系统、清楚、全面地了解企业不同阶段、部门及生产环节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气体排放量;通过碳盘查帮助企业了解碳排放状况,为碳减排、碳中和制定相应策略提供数据依据。未来,碳盘查将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碳盘查包括边界描述与盘查时间跨度、温室气体排放源识别、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与监测、排放计算与汇总等多方面的工作。

  二是努力争取承担碳核查业务。碳核查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以确定提交的排放数据有效。为确保企业申报的碳排放量真实有效,由具有第三方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核查十分必要,因此碳核查是碳交易的必要前置工作。

  通过适当培训和补充设备,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可以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但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规定碳核查机构需要“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而业绩取得又以资质取得为前提,因此建议资产评定估计机构积极通过联合执业等方式获取业绩,积极争取承担碳核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