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卖炭翁”到护林员的美丽蝶变……《中国审判》杂志关注昆明环境资源法庭
时间: 2024-12-04 13:52:54 | 作者: 木炭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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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好地方,彝山花烂漫……”听着悠扬灵动的彝族歌曲,沿着蜿蜒起伏的山路一路前行,进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三峰山自然保护区内,满眼都是绿意。这里群峦叠翠、云雾环绕,自然风光雄奇优美,森林覆盖率极高。当地群众把登三峰山叫作“走仙山”。置身峰顶,极目远眺,风光尽收眼底。
2021年,三峰山自然保护区护林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了不少树木被砍伐的痕迹,同时在附近发现了多处炭窑。
接到护林员反映后,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经查实,发现砍树的人多为当地村民。冬季气温低,村民习惯伐木烧炭,用于取暖。烧炭是当地一项传统手工艺,出售木炭也成为村民补贴家用的方式之一。
但事实上,用传统的土法烧制木炭,不仅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而且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等有害化学气体及物质,造成大气环境污染,还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经向收购木炭的中间人了解核实,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对一批砍树烧炭的村民予以劝阻、处罚及批评教育。但是,不少村民未能对保护自然环境有充分的认识,乱砍滥伐的情况仍屡禁不止,甚至发展为非法产业链。
“森林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环境、调节气候发挥着无法替代的及其重要的作用。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楚雄州人民检察院陆续将一批伐木烧炭、破坏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至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要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修复生态环境。
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于2021年9月,集中管辖云南省辖区内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成立以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切实肩负起云南环境资源专门法庭的使命,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用心用情用力守护好“彩云之南”。
“起初,我根据卷宗材料了解相关案情,认为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打算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决。”2023年3月,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刘静办理了其中的部分案件,然而,在实地了解案件详情后,她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案件不能“一判了之”。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这是唐代诗人白居易笔下的卖炭翁形象。在刘静的印象中,她第一眼见到伐木烧炭的被告罗某时,就想到了“卖炭翁”的形象。
根据案卷材料,罗某生于1971年,彝族村民。可能是由于常年辛苦劳作,加之到庭前刚在田里干完农活,满面尘土,罗某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要显得苍老许多。
“冬天山里天气冷,我们都习惯了砍树烧炭取暖,再加上还能顺便卖些炭,赚点钱补贴家用。我真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罗某着急地向刘静解释。
经了解,2021年1月至2月,罗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到位于三峰山自然保护区姚安片区试验区的前场镇王朝村“塔哩唔叽”(彝语地名)山林内盗伐林木,用于烧制木炭。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经鉴定,确认罗某盗伐林木132株,活立木材积3.6立方米,被盗伐的林木植被恢复费用为3920.4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罗某盗伐三峰山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罗某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传统的‘靠山吃山’观念影响着当地百姓的谋生手段,被告伐木烧炭这一掠夺性资源开发、破坏式环境利用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与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相违背。但在真实的生活中,伐木烧炭对于当地百姓而言,既是传承传统手艺的生活方式,也是补贴家用的经济来源。”面对该案中传统手艺传承、经济发展方式与环境保护冲突的问题,刘静心里犯了难。
如何审理才能既让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修复、又让被告意识到滥伐林木的危害性呢?
“我们理解你的难处,不过通过砍伐树木取暖或谋生都不是长久之计,反而容易带来更多隐患。树木被砍伐后轻易造成水土流失,一旦下大雨,庄稼、房屋容易遭殃。而且炭窑就在树林边,一旦失火,烧毁了森林,会导致更大破坏。咱们不可以留给子孙后代这样的家园啊!”刘静结合真实的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罗某。
针对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期间功能损失费的诉请,刘静在调查中了解到,期间功能损失费及相关鉴定费用高昂,罗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受,加之被破坏林地已处于逐渐自然恢复的状态,因此,合议庭建议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提供护林员、巡山员等岗位,让被告可以通过巡护行为代替期间功能损失费,同时也能让被告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3920.4块钱;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某负担。
随着几十起伐木烧炭案件陆续审结,三峰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近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干警在回访查看被破坏的林地时,发现补植复种的树木已长出新的枝丫,长势良好。有的被告成为自然保护区的护林员,对于环境保护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过去山上的树越砍越少,我却并没有因为砍树而富裕。如今在政府的帮助下,我当上了护林员,既保护了环境,又有稳定的收入……”护林员高兴地向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干警介绍自己的变化。
从“卖炭翁”到护林员,村民身份转变的背后,也体现了人类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正在发生变化。
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五年以来,聚焦办案主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多种生态修复举措,在守护云南绿水青山、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绿色转型、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福祉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
8月9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召开云南省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法院工作推进会,总结回顾了云南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运行以来,在助力云南“生态颜值”“经济产值”与“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方面取得的成效,精准查找了云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专业化建设、均衡发展、共管共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云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
会议同时通报了十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的司法作为和担当。
为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影响力,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以刘静审理的上述伐木烧炭案件及其他两起案件为原型,拍摄了微电影《那山那水那人》。该片荣获第十届“金法槌奖”二等奖,第十届亚洲微电影艺术节中国民政单元“好作品”奖,第六届刺玫瑰微电影艺术节金奖、最佳编剧奖,并在多地展播,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此外,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通过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加强以案释法,进一步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为强化司法对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保护力度,有效治理和防范危害野生古茶树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4月11日至12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前往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九甲镇,对九甲镇村民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进入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盗采国家Ⅱ级保护植物野生茶树鲜叶,破坏野生古茶树核心生态群落和ECO的功能稳定性和完整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巡回审理中,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将行政机关引入庭前调解,邀请镇沅县林业和草原局、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局、九甲镇党委相关负责人协助开展工作,向被告充分释明保护野生古茶树的重要意义,就其行为为何违法、为何被行政处罚后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细致解答。
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31起案件的被告均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不良影响,当庭赔礼道歉并自愿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其中,16起案件的被告选择支付修复费用,15起案件的被告选择守山护林、以劳代偿承担生态破坏民事责任。
其间,承办法官还就古茶树保护进行了普法宣传,向旁听群众和当地村民发放了精心制作的古茶树保护法治宣传册。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面向未来,我们将充分的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统筹推动发展与保护协同共进,全力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建设美丽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昆明环境资源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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